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官方网站公布的疫情最新情况,截至2月2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已收到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7205例,现有重症病例2296例,累计死亡病例361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475例,共有疑似病例21558例。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89583人,当日解除医学观察10055人,共有152700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33例:香港特别行政区15例,澳门特别行政区8例,台湾地区10例。北京时间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武汉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的关于肺炎疫情的最早一则公告是在2019年12月31日,经过一个多月事件的发酵,疫情迅速传播、蔓延,确认病例还在持续增加。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面对疫情的严重态势,为防止和减少疫情期间因人员流动导致病毒的传播加剧,国务院已于1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下称“《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故春节假期由原来的7天延长至10天。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对期间的规定第200条 【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201条 【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202条 【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203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上诉期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判决书的上诉期限为15日,裁定书的上诉期限为10日。根据《延长春节假期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春节假期延至2月2日,延长了3天。但2月2日是周日,严格来说该日在未延长假期之前已属于休息日,不能算作是延长。延长的只有两天,即1月31日、2月1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间属于法定期间,适用期间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上诉期间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日的次日。例如,上诉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20年2月2日,则可顺延至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结束的次日,即2020年2月3日。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127条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不变期间不包含上诉期间。因此,我们认为上诉期限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防控期间被隔离或者入院治疗,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申请,申请时务必附上住院证明等相关材料,是否准许以法院认定为准;但未被隔离或入院治疗的当事人申请顺延,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能性较大,建议合理安排时间行使诉权。《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的权利主张期,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请求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法院一般不主动使用诉讼时效;但如果对方主张且法院认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人将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此次肺炎疫情发生后,各省、市相继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封城”、交通管制、闭馆、闭市等措施,同时倡导减少外出,以控制疫情。为应对疫情所采取的上述系列措施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是在所难免的。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此次疫情的性质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一种新型病毒造成的疾病,此前没有先例,应属无法事先预见;对肺炎治疗在疫情发生前也未有明确统一有效的治疗方法,且不可避免地需要采取一些列措施进行管控,对该疫情可理解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若此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则可依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自疫情结束后重新计算相应的剩余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期,最高院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8]164号),其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在正式文件将此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前,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则可能依赖于个案而定。若此次疫情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病毒感染治疗等原因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或者有证据证明因疫情无法行使相关权利的,也可尝试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四款或第五款内容,提交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相关证明,主张诉讼时效的中止;但当事人未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例如处于疫情影响较小的地区,一般不适用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针对疫情造成的经济、生活影响,为保障人民的法律权益及司法活动的有序开展,各地公检法根据当地情况相继发布诉讼活动相关事项公告,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网上/邮寄立案、延期开庭等措施。但对于上诉期限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各法院基本上均未明确说明。最高检于1月31日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在相关案件的办案期限方面,办案期限不中止,延长或退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鉴于此,最高法也可能采取最高检的意见,不中止诉讼时效。故对于需要上诉的当事人,应当通过电话等方式与承办法官或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联系确认上诉期限的截止日;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尽快采取邮寄上诉状等方式,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疫情最为严重的武汉已被“封城”,全市交通停运,无特殊情形市民不得离开武汉。在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出行的地区,当事人权利行使受到极大的限制。且上诉期一般不予以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依赖于此次疫情情况。故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寻求其他途径尽快上诉。首先,若法院有开通网上立案渠道,可通过网上立案行使上诉权或者中断诉讼时效,或者选择邮寄的方式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其次,若因春节期间快递停运导致无法向法院提交材料,且法院未开通任何网上途径的,当事人应当尽快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向对方发送催告函中断诉讼时效。因最高院并没有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布任何文件,故而我们认为应积极尝试在法定期间内采取包括立案在内的各种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案件正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关于答辩期、举证期、申请证人出庭等不能在法律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的,建议尽快联系法官或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先口头申请然后提交书面的延期申请书。此次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造成了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巨大损失,且疫情形势依旧严峻,防控也可能更为严格。在党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定能早日消除疫情,恢复经济活动、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在此期间,希望每个人都能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作者:华商公司运营与治理法律专业委员会
柏永权律师
柏永权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集团和高校法律顾问,专注于科技成果转化、高校股权激励、医药投融资并购,场外配资纠纷、私募基金投资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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